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要怎么維權
(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
發現自己的未注冊商標被搶注后,對尚在異議期內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對已正式授權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評委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3條之規定而宣告其無效。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證明未注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
在中國境內實際使用并為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標,即應認定屬于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證據證明該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即當事人應舉證說明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已經達到了在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認定“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和“具有知名度”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并且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單獨一份廣告、一次商業活動和偶發的短暫使用均不足以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2、證明未注冊商標已經實際使用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標明商品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的方式,均為商標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電子媒體、網絡等平面或立體媒介上使用商標標識,使相關公眾對商標、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認識的,都是商標的使用。
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或者僅有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的聲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認定為進行了商標使用。因此,單獨的轉讓、許可行為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作出聲明的行為并不能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行為。但企業可將其轉讓、許可未注冊商標的行為作為輔助證據,與前一段所指商標的使用方式相結合,用以證明未注冊商標權利人“已經使用”該商標。
3、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
若搶注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某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冊該商標,其行為可被認定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因此,在啟動針對搶注人行為的商標異議或撤銷程序之前,當事人應積極收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注冊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以此證明搶注人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為。
需要注意,如果能證明是惡意搶注,則提出異議的時間不限制于5年。
(二)申請撤銷該商標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若商標注冊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則予以撤銷。
申請撤銷商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該國內商標注冊滿三年,并且在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
(三)與搶注人達成和解
通常這種情況適用于窮盡一切法律救濟手段以后。
《商標法》第59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使用人可以通過與商標注冊人協商,取得授權許可或者通過轉讓取得商標權,否則就只能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限制著經營規模的擴大。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最后,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一般人還是希望能夠“搶”回來的,要是商標的價值較大,那么就需要及時維權,否則的話一旦等到對方商標注冊成功,那么原本的商標權利人在繼續使用那個商標,就會容易產生糾紛。在維權過程中,建議最好就找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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